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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版权登记申请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音乐作品扬州版权登记需要多久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般情况是60个工作日能办理加急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1];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讲的。它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屡屡被侵保护知识产权任务重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其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及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对软件产业的保护意义重大。而在前不久刚刚举办过由北京、湖北等地版权局、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共同主办的"正版万里行活动",在北京就发生了此类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界及软件业厂商对此事件极为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某知名软件厂商表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软件产品、技术的应用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整个IT行业的发展进度,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大影响。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可以想见,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行为,软件厂商投入高额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
打击软件盗版,不仅仅是针对实施盗版的某些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盗版"也是对软件产业危害最大的盗版形式,对于软件的使用者,最终用户而言,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进入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并不在合理使用之内的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国自1991年起逐步制订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上述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条例])。中国也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在中国完全有效。
著作权法特别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软件条例更进一步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中国法律目前规定国内和国外的软件都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外国的作品是由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创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同时发表的,这些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外国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需在中国的任何机关登记。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期起计五十年。
除了民事处罚外,中国还对著作权的侵犯者实施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政责任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抄袭广告语是侵犯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广告中的广告语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表现之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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